關于加強道路、橋梁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管理工
發布日期:2004年 11月8日 實施日期:2004年11月8日
頒布單位:天津市建委 文 號:建筑[2004]1240號
各有關單位:
為進一步做好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管理工作,特別是針對目前我市新建、改造城市道路、橋梁、配套管線及軌道交通建設項目較集中的現狀,科學、合理、統籌安排工程的開工、竣工計劃,對于緩解城市交通壓力,維護社會秩序,促進經濟發展是十分必要的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》及有關法律、法規,現將具體要求通知如下:
一、凡外環線內擬開工建設的城市道路、橋梁、各類配套管線及軌道交通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工程,在申報施工許可時,我委將視工程施工條件及工程坐落區域交通狀況統籌安排開、竣工時段,并頒發施工許可證。
二、辦理施工許可須提交以下資料:
(一)建設項目年度投資計劃;
(二)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經批準的征地方案;
(三)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;
(四)經批準的拆遷安置方案,房屋拆遷許可證,拆遷情況報告書;
(五)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文件;
(六)工程施工中標通知書及經過備案的施工承包合同;
(七)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登記表;
(八)安全施工措施備案表;
(九)經批準的施工組織方案(含交通組織方案)及配套管線切改方案;
(十)施工臨時圍墻(擋)設置平面圖。
三、未取得施工許可的建設工程,一律不得開工;擅自開工建設的,責令停止施工,并按照相關法律、法規的規定對建設單位、施工單位分別予以處罰。
四、本通知自即日起執行。